故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思政要素:遵纪守法。通过web前端开发行业发展前景,引发学生对未来的职业愿景,激发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一、案情概况
原告: (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由: 美国宝洁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北京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whisper.com.cn”域名;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二万元人民币
被告国信公司辩道: 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同年,在中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 “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处:原告宝洁公司为“WHISPER”及中文对应商标“护舒宝”的商标注册权人。“WHISPER”、“WHISPER图形”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WHISPER”、“护舒宝 /WHISPER”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上述商标长期持续使用,法律状态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WHISPER” 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被告国网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是带有较高价值的驰名商标,且经查证,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并均未开通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的主观动机是十分明显的,故被告国网公司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合理性关联的“WHISPER”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涉及几个新问题:
(一)关于网络域名的司法保护问题(有法可供调整)
对于解决网络中出现的问题,现行法律的规定尚有不完备的地方,还需尽快的完善立法,但决不能认为,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法律可供调整;法律的规范,是网络经济和信息传递的发展的有利保障。
既使该域名的注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该域名的注册者尚未对域名开通使用,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另外对驰名商标,因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都认为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对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争议,法律应予规范。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参照国内外一致认可的标准)
本案是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做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一是由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直接判定;二是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也有由政府主管机构来认定。
我们国家一般是由国家商标局做出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做出这种认定的行政机关,但它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对驰名商标个案予以认定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做出这样的判定,目前,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上比较通行。况且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一个事实状态做出的判断,而不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是参照国际上和我国一致认可的标准。
(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尊重事实,两法并用)
本案规范的是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依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予以特别的保护,在国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基于《巴黎公约》规定的精神及基于上述所阐述的对于域名识别功能的认定,本案将特定条件下的域名纳入到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中,并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商标专用权造成妨碍。对于被告注册“WHISPER”域名,应视为是一种待价而沽、非善意注册的行为。主要依据有:
(1)被告注册whisper.com.cn域名后,一直长期空置未予使用;
(2)被告至今为止,在中国互联网上共注册了数千个域名,其中约有两百个使用了世界知名商标;
(3)被告注册WHISPER等世界知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域名注册的管理规定;
(4)客观上,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造成了消费者误认的后果。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本案的判决还适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参照了WIPO制定的有关文件的精神。
四,后语
可知宝洁公司与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的争端尤为激烈,从以上案例的法官判决依据的法律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种案子时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胆略加分析可知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似乎有欠妥当。
在域名是否恶意抢注,抢占的认定标准这方面法律比较先进的是美国,为了顺应电子商的发展潮流,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克服传统方式解决域名争议的不足,回应司法界和商界对于既有域名法律制度框架改革的呼声,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案对“恶意”的认定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但是每个新兴事物都会有其发展的阶段,而规制其的法律也会随之发展,域名相对来说还是一个较为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对其的规制并不健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随着法学家对域名的研究一步步加深,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一定会越来越完善,应用于解决纷繁复杂的域名问题也将会更加得心应手。
故事二:
“珊瑚虫”引发侵权案
思政要素:注重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工作后,不复制同事的开发成果,不盗取公司的研发成果。
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故事三:
“熊猫烧香”事件
思政要素:学法、知法、守法,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去做违法之事。
“熊猫烧香”,是由李俊制作并肆虐网络的一款电脑病毒,熊猫烧香跟灰鸽子不同,是一款拥有自动传播、自动感染硬盘能力和强大的破坏能力的病毒,它不但能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终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并且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该类文件是一系统备份工具“GHOST”的备份文件,删除后会使用户的系统备份文件丢失)。
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的文件传染。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李俊以及其同伙共8人已经落网,这是中国警方破获的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2014年,张顺、李俊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和8万元。